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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在朔州繞城高速,山西高速交警二支隊十大隊民警在對一輛晉H牌小轎車檢查時,駕駛人看到交警后,表現的神色慌張。當民警要求其出示駕駛証時,駕駛人賀某某稱要往前開車接電話,被民警攔停,后稱忘帶駕駛証,讓其提供身份信息時,又說沒帶身份証。隨后,民警通過人臉識別進行系統核查,發現鄭某某已於2015年吸毒后駕駛機動車被注銷駕駛証,屬於無証駕駛。
賀某某見歷史違法已經被發現,最終提供了身份証,承認了自己無証駕駛的違法事實,稱自己有急事要辦,就心存僥幸開車上了路,沒想到還是被交警發現。
最終,王某因未取得駕駛証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,被處以罰款2000元的處罰。
高速交警提示:
“毒駕”要被注銷駕駛証
《機動車駕駛証申領和使用規定》第79條第6款規定:“被查獲有吸食、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行為,依法被責令社區戒毒、社區康復或者決定強制隔離戒毒,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,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証。”
《機動車駕駛証申領和使用規定》明確規定:三年內有吸食、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,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,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証。
有過証≠有証
無証駕駛屬於嚴重交通違法行為,很多情況下駕駛人並非沒有取得過機動車駕駛証,而是因身體條件不合適、吸毒、嚴重違法等法定原因不具備駕駛資格而被注銷、吊銷、撤銷、停止駕駛証,俗稱“失駕”人員。雖然過去有過駕駛証,但因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而被取消駕駛資格,這類人員往往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淡薄,繼續駕駛機動車存在很大安全風險和隱患,遇突發情況容易應對失范、處置不當從而引發交通事故,甚至車毀人亡。莫讓“僥幸”掌舵,安全才是通途。(通訊員 劉世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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