隨著“雙十一”搶購硝煙的散去,人們更多的是期待物有所值,可有時恰恰事與願違,即會遭遇價格欺詐。如果其中有你,你是否隻能自嘲“剁手”?非也!那麼,哪些情形屬於價格欺詐?在經營者逃匿的情況下,能否要求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擔責?當網站相距太遠,可否就近起訴呢?
價格欺詐與否,法律有著明確界定
【案例】 “雙11”的鐘聲剛剛敲響,李萌萌便迫不及待地從購物車裡,“提出”事先選中的貨物付款。3天后,快遞公司派員將第一批貨物送到了李萌萌手裡。可李萌萌未來得及細細欣賞,閨蜜便告訴她:那床蠶絲被在“雙11”之前的銷售價格是2800元/床,是店主故意虛構原價3500元/床,再以所謂八折優惠銷售。李萌萌通過查閱信息,發現果如閨蜜所言。而當其准備依據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55條規定的“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,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,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”主張權利時,又不知道網店之舉是否構成價格欺詐。
【點評】 網店構成價格欺詐。《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》第7條規定:“經營者收購、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,採取下列價格手段之一的,屬於價格欺詐行為:(一)虛構原價,虛構降價原因,虛假優惠折價,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,誘騙他人購買的﹔(二)收購、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,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﹔(三)謊稱收購、銷售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其他經營者的收購、銷售價格,誘騙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﹔(四)採取摻雜、摻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,短缺數量等手段,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﹔(五)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,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﹔(六)其他價格欺詐手段。”網店虛構原價,再進行所謂的折扣優惠,讓價格回到打折前,明顯當屬其列。
網店老板逃匿,平台提供者應擔責
【案例】 古小琴是朋友圈內一名小有名氣的吃貨。這不,從“雙11”的前一周起,為了省錢又能飽享口福的她便選購了不少的食品,甚至因為擔心一旦稍有遲緩,便成了別人的囊中之物,以至於10日晚上12點剛過,她便付清了全部貨款。可收貨后,一邊品嘗一邊翻看的她,猛然想起,某種蜜餞的價格平時是79元/包。“怎麼促銷價反而是89元/包呢?不會吧?”古小琴幾乎不太相信自己的記憶,可通過查看以往的購銷記錄,她的疑問卻又恰恰得到了証實。古小琴立刻聯系網店,想問個究竟,可整整過去一天,店主也不知去向。“老板逃匿了,我能向網絡交易平台的提供者索要500元最高限額的賠償嗎?”古小琴提出了疑問。
【點評】 古小琴有權要求網絡交易平台(網站)賠償。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9條規定:“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食品、藥品遭受損害,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、藥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、地址與有效聯系方式,消費者請求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責任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后,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行使追償權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食品、藥品的生產者、銷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,未採取必要措施,給消費者造成損害,消費者要求其與生產者、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”即當條件成就時,網絡消費者享有對應的特權,網站隻能代人受過。
網站相距太遠,可以就近提起訴訟
【案例】 當發現自己通過“雙11”活動購回的一件羽絨服,並非如網店所說的降價大促銷后,感覺受到愚弄的謝福蘭當即聯系上網店希望能問個究竟。可網店一面輕描淡寫地謊稱只是標錯了價格,如果謝福蘭有意見可以退貨退款﹔一面威脅謝福蘭說,鑒於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已經寫明“發生訴訟,應當向網店所在地法院起訴”,即使謝福蘭會提起訴訟,向網站索要購買價款三倍的賠償,即使謝福蘭能夠最終勝訴,也因為隻有894元,與到千裡之外,花去的車費、住宿費、差旅費、誤工工資等訴訟成本相比,也隻能得不償失,謝福蘭愛咋咋的。“難道我真的隻能到網店所在地起訴嗎?”本來底氣十足的謝福蘭,一下子泄氣了。
【點評】 謝福蘭可以就近選擇訴訟法院。雖然《民事訴訟法》第34條規定:“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、合同履行地、合同簽訂地、原告住所地、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。”但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24條也指出:“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聲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規定,或者減輕、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。格式合同、通知、聲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例內容的,其內容無效。”正由於網店的目的在於規避義務、推卸責任,決定了對應條款無效,即謝福蘭同樣可以選擇履行地進行訴訟。而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〈民事訴訟法〉的解釋》第20條表明:“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,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,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﹔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,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。
廖春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