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某單位工作的李先生在我市一小區已經購買一套房產,最近又想買一套大平米的房用於改善型居住。李先生咨詢道:“由於各種原因,買第二套房不能再用我的名字來買,請問我用我弟弟的名字購買可以嗎?我們兄弟倆再簽一份協議証明這套房子是我買的,將來他再過戶給我,這樣是不是基本就沒什麼風險了呢?”對於借名買房的問題,記者咨詢了律師。
我市一家律師事務所的陳律師告訴記者,借名買房,是指以他人(符合購買條件的人)名義購買房產,名義買房人和實際買房人簽訂合同,約定實際買房人以符合政府規定條件的人的名義買房,等到政府允許轉讓時再將房產過戶到實際買房人名下。實際買房人支付購房款和額外一筆酬金給名義買房人,也有的是親戚朋友關系則不支付酬金。
陳律師表示,這類合同存在著巨大的風險。例如名義買房人在簽訂合同后后悔導致合同不能履行。這類合同本身就存在缺陷,這類合同的雙方往往具有親朋關系,不重視書面材料,實際買房人支付買房款沒有留下証據,難以証明買房款均由自己實際支付。
此外,還有一類風險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由於客觀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,由於名義買房人領取房產証后,一定的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手續,而在該段時間內如果名義買房人對他人的債務不能清償,則這套房產有可能被查封甚至進而被拍賣,在這種情況下,已經付清的實際買房人隻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。因此,一般情況下不宜借他人名義買房。
王曉慶